广州刑事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法规文集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法释〔一九九七〕十二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mxb.com/news/view.asp?id=914413447864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