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法规文集

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 2018年9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可能会对别人身体产生伤害,而这其中就有可能是导致轻伤的损害,当然这是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才能确定具体的伤害程度的。那么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吗对此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致人轻伤是不是犯罪

1、过失致人轻伤

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2、故意致人轻伤

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按照《刑法》当中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知识: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

缺失1个趾节;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

深ⅱ度2%以上;

ⅲ度0。1%以上。

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致人轻伤是不是犯罪的问题,而对于造成他人轻伤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判刑的问题,还需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如果是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话,那么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的话就不会构成犯罪。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mxb.com/news/view.asp?id=925431587671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