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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宣判特大制造假酒案 2100余瓶总值188万元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12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获悉,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制造假酒案获法院有罪判决。新都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黄某某等五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名被告一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邓某、黄某某先后在新都区和金堂县租得二处农房作为制假窝点,采用将低档酒灌装进高档白酒瓶的方式制作假酒,并安排何某某等三人具体参与假酒制作。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邓某等五人采用上述方法,假冒宜宾五粮液公司、贵州茅台公司、泸州老窖公司等知名酒企的注册商标,大量生产“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等高档瓶装白酒,销往成都地区非法获利。  2014年1月8日和9日,公安机关在工商部门的协助下,分别在两个假酒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高档品牌的瓶装白酒共计2100余瓶,总价值达188万余元。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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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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