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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搭出的性命之忧——贩、运麻古5.6公斤无期改判有期实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7年9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搭顺风车搭出的性命之忧——贩、运麻古5.6公斤无期改判有期实例分析

 

我国毒品问题正加速蔓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要求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本案当事人被指控贩卖、运输麻古5.6公斤余,当事人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简要案情:

2015年端午节前夕,刘华与堂哥刘卫约好,刘华搭刘卫的顺风车从云南回江西抚州老家过节,回家途中刘卫告诉刘华,刘卫让张山(在逃)带了麻古回来,后刘卫载着刘华在南昌市某收费站旁接了张山带毒品的包。次日,刘卫以带刘华去南昌市滕王阁游玩为由,驾车将刘华带往南昌市,却直接去南昌西客站接了前来接收毒品的李立,后李立与刘卫二人在南昌市一宾馆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刘卫与刘华当日返回抚州老家,李立在该宾馆住下。第三日,刘卫带着刘华与李立,三人租一辆轿车,将毒品送至湖北省,后在湖北省境内一高速服务站被南昌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三人被抓获。查获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及检验,为5.6公斤余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刘卫和刘华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李立被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笔者与本所高少华律师受托担任刘华的辩护人。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涉案毒品麻古高达5.6公斤重,乍一看,够这三人死好几回了。

笔者认真阅读案卷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大量问题,且这些问题都具有典型性,毒品案件中常常出现:

 

1、毒品保管链条不完整

本案毒品从离开抓获现场,就开始出现了同一性问题,直接表现在涉案毒品性状上,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和毒品检验报告等文书上,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描述。而毒品的扣押、封装、保管、称量、送检、取样则出现多处问题,主要为,第一,涉案毒品现场查获后,直接被带走,没有现场扣押更没有封装,回到办案机关也没有立即扣押和封装,虽然搜查、称量、提取过程都有全程录像,但上述录像并不能反映毒品在称量、提取之外的保管状况。第二,称量毒品时,部分毒品原包装已经被拆开被告人才被带至现场,才开始录像。第三,提取毒品检材之后,没有对检材进行封装。第四,检材提取后,和剩余毒品未区分,全数入库,且检材没有出库记录,送检的检材来源何处不明。

2、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的证据资格问题

毒品检验虽专业性非常强,但作为一份证据材料,其同样要面临法律对证据的审查,本案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问题颇多,主要为,第一,检材来源不明,使整份鉴定报告的关联性遭受严重异议。第二,鉴定人资格和能力存在问题。第三,鉴定意见的结果没有告知刘华,亦未告知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更没有事先将鉴定人名字告诉嫌疑人,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同录显示笔录中部分记载不属实

笔者观看了在案的所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同录”),包括同案犯的同录,发现其中有大量关于刘华主观意图的陈述,都非刘华自愿陈述,刘华称被殴打,录像中能显示刘华称其去湖北之前不知道包里装的是毒品时,被侦查人员训斥,后在侦查人员引导下小声作出了自己知道是毒品的回答,同录中出现多处类似情形,不实记载影响案件定性。

4、三人均陈述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

三人均向辩护人陈述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经辩护人提出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后,检察院调取了三人的入所体检表,刘华和刘卫的体检表均显示二人无伤,也未述不适。

律师辩护策略:

本案从审查起诉阶段接手,一审时就上述毒品的同一性、保管问题以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并且提出讯问笔录不能采信以及刘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成功将刘华从第二被告拉至第三被告,获得三人中最轻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辩护人的建议下,刘华上诉,其余二被告人也均提出上诉。

二审时,法官调取了称量毒品、提取毒品检材的录像,辩护人敏锐地抓住这点,在二审中,将主要观点集中在毒品的同一性问题上,并在法庭上引导三上诉人将被殴打的情况陈述得尽量详细。二审庭审后,笔者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都很顺畅,承办法官对毒品的同一性问题非常关注,在笔者提交的关于毒品保管链条的思维导图的引导以及笔者条分缕析的解构下,法官清楚地理解到了笔者的观点。对于笔者提出的非法取证问题,法官则倾向于认为不能成立,笔者退一步提出,虽然可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是,讯问笔录和同录所显示的情况的确有所出入,并且这些地方恰恰能显示刘华供述并非完全自愿,即便程度可能达不到刑讯逼供,但是这种训斥和引导,仍然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实,一二审法庭上三位被告人均不约而同地供述被殴打,并且改变供述,恰恰说明了供述不实的存在,听后,法官不置可否。

在本案的二审辩护词中,笔者还加入了部分的“情感辩护”,期望法律不要给刘华那尚不知事的孩子带来二次伤害。看惯了条条框框,写惯了法言法语,当人间至情碰撞铮铮铁骨,铁骨或许也会动情。法不是冰冷的法,法官更不是冰冷的法官,适当的情感植入,也许是辩护观点被采信的助推剂。

最终,刘华被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感悟:

从本案一二审的代理中,笔者有三点深刻感触,第一,和承办法官的沟通非常重要,法官所疑虑的问题,正是他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需要高度注意的点,沟通一次是远远不够的,多次的沟通,能够了解法官对案件的大致看法,律师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第二,排除非法证据在实务中比较困难,但是,如果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让法官内心对证据合法性产生怀疑,即便不排除,也能达到类似的效果。第三,取证程序上出现的问题,即便有时候不影响实体问题,或不影响被采信,但大量的问题却能够影响案件的量刑,尤其是死刑案件。

判后会见:

习惯了,在宣判后,见一次当事人,除了规劝他们好好改造,也听听他们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宣判后,笔者会见了当事人刘华,她轻松了许多,脸上也常是笑意,话也比往常多,她说,这两年终于不用白坐了,可以抵扣刑期,如果是无期徒刑,入狱劳改后才能减刑。其实,她没打听到的是,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许是实际执行十三年和七年半之差。让我感触良多的是——她说:“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欲望膨胀时容易走错路,可能当时快活,可也总是不踏实,为了那点欲望走上犯罪之路,搭进自己的自由和生命,不值当,拿到钱也花不了。只要人在,只要努力,总会活得下去,不要太在意钱,自己心里舒坦就好。”如果,她被维持了无期徒刑,大概会像一审宣判时一样晕倒在地,不会有如此深刻的感悟。

我想,大概,这就是辩护的意义,给悔过的人以悔过的机会,帮法律实现她的教育作用。但是,笔者更期望,刘华的结局与感悟能够给其他人以警醒:万勿铤而走险,不说悔不当初。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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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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