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1. 法院应当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 原告在答辩期满后追加诉讼请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第1条处理。(此规定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明显具有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动管辖。)
  3. 下级法院不得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
  4. 上级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 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
  6. 未经最高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应作为审理依据。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mxb.com/news/view.asp?id=862071488467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