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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王律师,广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认为原告所起诉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支持或者驳回的裁定,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话要如何处理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一、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法院。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所以,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作出管辖权裁定。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四、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流程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大部分和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对于专属的管辖当中出现的各种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由专属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的纠纷和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时的适用条款的效力,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原则上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的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对于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上述法律或者是条约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确定管辖权。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接待、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组织因为在涉外商事活动当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权、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财产权等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3、信用证纠纷。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


  4、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自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者域外的仲裁机构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决某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该以裁决的处理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因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5、审查有关的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确认。另一类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当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6、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事商事裁决的案件。包括:


  申请承认外国或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民商事的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人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法院民商事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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