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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刘某被控妨害作证罪,历经波折,长达近两年,终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企业家刘某被控妨害作证罪,历经波折,长达近两年,终不予起诉

   

一、案情介绍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1年9月份,徐某因在贵溪市月亮湾财富广场工程项目部承接ABCDE五个施工区的外墙脚手架专业工程所需钢管、扣件不够用而与被不起诉人刘某口头谈定租用刘某所在的南昌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的钢管和扣件,同年9月25日开始,钢管公司向徐某发货,发货期间,徐某应钢管公司要求经c区建设单位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负责人邓某同意在钢管租赁合同承租人一方盖了建筑公司的章并由邓、徐本人签名,合同手续办好后,刘某提出重抄发货单,将原先发货单的收货单位全部更改称为“建筑公司贵溪月亮湾项目部”,徐某在明知钢管公司租赁的钢管不是都用在建筑公司工地的情况下,同意更改发货单并在发货单上签名确认。后因工程延期及拖欠工程款等种种原因,徐某无法返还其在钢管公司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租金,为此,刘某多次找徐某催租金,在此过程中,徐告知刘某,贵溪月亮湾工地共有三家建筑商,钢管公司的钢管及扣件分别是给三家使用的。此后因开发商一直拖欠工程款,导致钢管公司一直未能受到租金。为达到转嫁风险责任,便于钢管公司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刘某、徐某恶意串通,在明知徐某在钢管公司租赁的钢管是用于三家公司工程的情况下,于2014年,由钢管公司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更改的单据作为证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先行冻结建筑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致建筑公司公司账户120余万元被冻结,造成重大损失。

 

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技巧

    辩护思路:无罪辩护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是属于钢管租赁的合同纠纷,本案发生在钢管公司起诉之后,且钢管公司查封了建筑公司的账户,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公司的业务开展,经分析本案被告人并非所涉及罪名的适格主体,因此,辩护律师分析本案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恶意报案,旨在通过对钢管公司股东刘某的关押达到使其屈服,进而不再支付钢管租赁款项的目的。

 

    辩护技巧: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为出发点进行辩护。

    首先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入手,本案中,刘某所在的钢管公司与贵溪市月亮湾财富广场项目部签订了租赁合同,邓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租赁合同签订后,邓某个人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足以认定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故,邓某为逃避债务进而否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邓某谎称该合同不是其亲自签署,还谎称钢管公司一方伪造签名和公章,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确认公章及签名皆为真实签名和真实印章,故邓某其谎言不攻自破。

    其次,外脚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具有真实性,邓某作为发包方负责人,其与徐某所在的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真实有效,作为承包方的授权代理人,徐某在发货单上确认收货是有足够事实依据的,其本身作为抚州临川房屋建筑公司的授权人,而抚州临川房屋建筑公司是本项目的脚手架劳务分包方,使用抚州临川房屋建筑公司收货也具有合法依据,很明显属于合法代理的关系。因此,侦查机关以邓某没有在发货单上签字或者以收货单位不应该为临川房屋建筑公司为由,而否认该份收货单的真实性,很明显是错误的。

    第三,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外脚手架确系在月亮湾财富广场工程项目部使用,直到案发,这些工具仍使用于该项目部。这也同样可以证实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租赁合同是真实的。

    第四,至于邓某认为徐某挪用给其它公司使用,这与刘某无关,属于月亮湾财富广场项目部内部问题。

    通过认定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进而对邓某所说进行反驳,公安办理此案陷入困境。

 

三、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此案最关键的阶段在于检察院是否逮捕的问题。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合同签订具有真实性、罪名主体及行为不适格(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角度来做了不予逮捕的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溪市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诉讼法171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刘某不起诉。

 

四、经验总结

辩护人应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的沟通交流,就案件情况进行深度交流。在本案的发展进程中,辩护人在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就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向公安机关表达了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意见,进而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避免当事人受囹圄之灾。接着,辩护人又拟定了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就本案中的疑点与检察院进行了交流,总结辩护经验从以下几点入手:

1、对案情充分了解,抓住检察官对案情的怀疑态度,掌握办案人的内心纠结,此案中,经办本案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对于本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不能完全确定,但是存疑,抓住他办错案将实行终身追责的关键点,使他重视这个案子,不能草草批捕。

2、在和办案人沟通的时候,如果刚开始很难沟通,无法听进你的意见,不妨放下案件,谈别的,如谈工作忙待遇低、对于女性办案人员不要吝啬你的夸奖,事实证明对于女性检察官,直白而恰当的夸奖是有效果的,以此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聊到一定程度彼此比较熟悉了,再谈案件,效果更好。

3、如果案件的事实你认为属于民商事的经济纠纷而不是犯罪,着重对于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及民商事法律关系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析,相当一部分检察官是不太了解民商事案件的,这样容易让他对公安办案的证据产生质疑,尤其是证人证言及相关供述和辩解。

4、及时与办案人员衔接案情并递交详细的法律意见,注意在申请不予逮捕的时候尽量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关键的事实和定性进行论证,不要对酌定从轻的情节进行重点论述,这不是决定逮捕与否的关键条件。

5、法律文书的制定尽量标准化和美观化,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也会对律师的认真态度表示赞赏。

本案就是辩护律师与检察院实现良好沟通的成功案例,进而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在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先考虑取保问题,同时一定要积极与公安、检察院实现时时沟通,就案件情况实现互动,发表辩护人的无罪意见,最终实现案件的圆满解决。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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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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