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0年3月5日,家住花园小区的消费者王先生,将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羽绒服送到附近的干洗店清洗。几天后,王先生去取衣服时发现领取的衣服不是自己的,于是拒绝领取,并向干洗店详细说明了自己羽绒服的特征,要求干洗店尽快查找。可是,当王先生再次按约定去领取时,干洗店还是拿不出王先生的羽绒服。这一等就是半年多,王先生坐不住了,找到干洗店交涉,要求干洗店按衣服原价赔偿羽绒服,干洗店却只同意按其行规赔偿数额不超过洗涤价的10倍的价格赔偿羽绒服,双方僵持不下。
检察官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将衣物送到干洗店清洗,当干洗店收下衣物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干洗店不但要承担清洗衣物的责任,还应该保证衣物的安全。本案中的干洗店以行规条款限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干洗店应该按照原物价值赔偿王先生。以上事件在洗衣店时有发生,在把价格较高的衣服送洗时,最好与洗衣店事先进行书面约定,约定清洗费用、服务内容和保值额。一旦出现问题,便于事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