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 2018年4月15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能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劳教人员犯罪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56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57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条件、方法和要求与在社会上犯罪的情况并无区别。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起诉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mxb.com/news/view.asp?id=91151642264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