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1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mxb.com/news/view.asp?id=907519480735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