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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死刑是极其严厉的刑罚措施,所以死刑的适用应该慎重,而最高法的文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死刑慎用的观点。我国刑法规定的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七十几种,这其中只有两条罪名是规定只能判处死刑的,而其他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中,死刑都只是可选刑罚的一种,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判处死刑至关重要。
  (1)从分则的规定来看。第一,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只是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判处死刑;而不是对任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都可以判处死刑。死刑总是与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相联系,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也不意ζ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例如,即使是对国家和人民Σ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分裂国家罪,也只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刑法第103、113条)。
  (2)从总则规定来看,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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