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责任编辑:伶俐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5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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