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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分析及其对办案的影响 抗诉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22日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jxzmxb.com/

 王律师,广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分析及其对办案的影响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为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多,检察机关办理的抗诉案件就越多,再审改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职能就会发挥得更加充分。


自1988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调研转入试点开始,抗诉案件来源一直直接影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中,并未对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四个方面: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认真分析这4个方面抗诉案件来源,不难发现申诉人的普遍心理:


1.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当事人在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对判决不服,寻求检察机关的法律庇护。


2.对一部分经济困难的人来说,向检察机关申诉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3.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二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除了申诉途径已别无选择。


影响民事行政抗诉案源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终裁判权属于人民法院。申诉人满怀希望而来,再审却维持了原判,这就会动摇申诉人原有的信念。使得当事人不再向检察机关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大量减少。


2.现行法律对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许多监督职权没有明确,损害了申诉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尽快获得司法公正的愿望。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两个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能够自行发现抗诉案源。如何自行发现,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不宜鼓动当事人前来申诉。没有当事人申诉,再审法庭必然相应地缺少一方当事人,法庭审理如何进行,检察机关在法庭中可否代行当事人之责,相关法律至今仍是空白,致使基层检察院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无法可依,难于操作,所谓“自行发现”成了一纸空文。


民事行政检察是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确保司法公正,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置是否健全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是因社会需要而设置的,它的服务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及时、便捷、公开公正不仅是诉讼法的司法原则,亦应成为一切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期待更加完善简便可行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程序不仅对申诉人,对于法检两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运用法律这把利剑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





抗诉的主体有哪些

  在实践中,抗诉的主体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抗诉的主体有哪些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的提起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抗诉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抗诉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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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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